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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炳厅长:深刻理解《条例》内涵做大做强湖北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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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8-1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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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炳厅长:深刻理解《条例》内涵做大做强湖北建筑业

【概要描述】深刻理解《条例》内涵做大做强湖北建筑业省住建厅厅长、党组书记   李德炳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条例》修订的全过程,深切感受到全省上下、社会各界对建筑市场管理和湖北建筑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深刻体会到《条例》的重要思想、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相信《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有力促进我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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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条例》内涵做大做强湖北建筑业
省住建厅厅长、党组书记     李德炳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条例》修订的全过程,深切感受到全省上下、社会各界对建筑市场管理和湖北建筑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深刻体会到《条例》的重要思想、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相信《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有力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准确把握立法宗旨,深刻理解《条例》内涵
 
 
  《条例》是对原《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由原来的8章39条,扩充为9章65条,内容增加了将近一倍,条款作了较大幅度变动。《条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是一部指导性、约束性、操作性强的地方性基础法规。
 
 
  一是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新部署、新要求,围绕做大做强湖北建筑业的总体目标,谋划、组织、动员多方面力量参与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二是充分反映了我省多年来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成熟经验,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原则,综合运用市场现场“两场联动”监管、诚信体系建设等方法,围绕解决当前社会关注、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整治社会反响较大的虚假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强化工程中介服务管理,解决诚信体系建设的法律依据,增强解决现实突出问题的能力。
 
 
  三是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加强绿色环保工作等改善民生的问题,纳入条例修订的重点,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二、着眼解决突出问题,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抓源头,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鉴于我省实施招投标法已进入立法程序,本次《条例》修订重点对亟待解决的招投标关键事项作出规定。第一,明确部门职责,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第二,规定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等。第三,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并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增加了相应处罚条款。
 
 
  抓难点,界定并明令禁止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条例》在禁止承包单位转包的同时,增加禁止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内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填补了上位法在操作过程中的空白,使处理上述问题更具有操作性。同时规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转让工程业务”。
 
 
  抓民生,有效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针对拖欠工程款及劳动者工资这一不稳定因素,《条例》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主张权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这样,长期以来以行政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劳动者工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和劳动者走上依法交易、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轨道。
 
 
  抓核心,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这次《条例》在修订中,普遍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关重大,应当从严规范;加强监理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目前对监理进行压价比较严重,不利于监理业的发展;一些工程监理企业不履职甚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工程质量,亟需加强管理。为此,《条例》明确提出,第一,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各负其责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这在全国范围内是首次这样提出的。第二,强化监理环节,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以低于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发包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或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整改,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明确提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禁止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第四,充实有关质量安全管理内容,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及施工,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保证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按期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缩短工期或者偷工减料;建设工程改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文明施工,保护周边环境,保障交通顺畅等。
 
 
  抓根本,解决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的法律依据问题。实践证明,诚信体系建设是治理突出问题最长远、最关键、最管总的一个办法。《条例》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社会各界履行诚信体系建设的职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把诚信建设以法规条款的形式予以规定下来,以切实发挥其重大效益。
 
 
  此外,《条例》还对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补充,一是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其违法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二是对未经备案从事建筑活动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三是依照国家上位法,对实施围标、串标的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是增加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三、认真组织学习宣贯,推进《条例》全面实施
 
 
  一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对学习宣传活动作出具体安排,分工专人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要组织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条例精神,做到正确执法和依法行政;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推动所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内容,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举办座谈会和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有关协会、学会以及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对《条例》进行讲解和宣传,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要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牵头组织《条例》贯彻工作,加强与政府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全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逐条逐款地抓好执行,切实加大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工作力度,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督促检查和监测评估,对于《条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要督促及时予以纠正。要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开展执法大检查,重点打击建设领域存在的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影响建筑市场环境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突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关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发生。要真正把《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管理人员对现行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和修订,凡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均应予以修正或废止。同时,省厅将抓紧制定建设工程保险管理、省外进鄂企业备案管理、建设工程优质优价管理、建筑市场信用记录管理、信息公开等有关配套文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和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地要切实把这次贯彻实施《条例》作为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使命感责任感,努力实现湖北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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